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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各单位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

       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。
       一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。全区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和所有市场主体(以下简称各单位),必须切实担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,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,落实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,主动对接、积极配合所属镇街(村社)、医疗机构等做好防控工作。
       二、督促落实个人防护。各单位要随时督促所属员工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。公共场所管理、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进入人员佩戴口罩、测温、扫码亮码等防控措施。
       三、持续加强健康监测。加强员工健康状况排查,对有发热、咳嗽等异常症状的,应第一时间督促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。
       四、全面加强旅居史排查。认真做好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(或有新增感染者)地区所在县(市、区)、地级市旅居史,以及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、渝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员工排查登记,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、配合社区落实防控措施。对市外来区返区人员督促尽快到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。
       五、持续加强宣传引导。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规定和动态,多形式、多渠道加强宣传、培训,切实增强员工法治意识,推动形成群防群控、联防联控的良好疫情防控格局。
       六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。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、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、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的单位和个人,要按照“谁的人、谁负责”“谁失控、追谁责”“谁瞒报、追谁责”的原则,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。